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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国喆  
研究领域(方向)

民法总论、民法分论、商法

个人及工作简历

曾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,甘肃省第二层次领军人才,甘肃省“四个一批”理论人才。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,中国教育法制研究会理事。

1.1990.9—1994.7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系学习,获得法学学士学位

2.1995.9—1998.7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,获得法学硕士学位

3.2003.9-2006.7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,获得法学博士学位

4.2011.8-2011.10澳大利亚墨尔本皇家理工大学       访问学者

5.2014.9-2015.9 美国University of Oklahoma法学院访问学者

6.1994.7-2017.8 西北师范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

7.2017.8至今 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

科研项目

1.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:《事实因果关系不明侵权中的比例责任承担研究》,批准号:17XFX021

2.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:《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研究》,批准号:09BFX0026

3.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: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清单编制研究》,批准号:L1624011

4.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: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果管理办法制定及系列书目出版》,批准号:L1422020

5.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:《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》,批准号:L0922104

学术及科研成果、专利、论文

代表性论文:

1.《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——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间法律关系之协调》,《法学研究》2005年第4期。

2.《善意认定的属性及反推技术》,《法学研究》,2007年第6期。

3.《论反射性利益损失的民法保护》,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》2017年第4期。

4.《论高空抛物的比例责任承担》,《西北师大学报》2016年第6期。

5.《研究生学位授予中学位申请人的救济机制研究——以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价为中心》,《教育研究》2014年第3期。

6.《罗马“嫁资返还制度”的中国借鉴——以“彩礼返还制度”的完善为核心,《甘肃理论学刊》2014年第6期。

7.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界定、特征及其缺陷》,《甘肃理论学刊》2013年第3期。

8.《承载具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物的类型研究》,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》2012年第1期。

9.《表见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保护》,《西北师大学报》2012第6期。

10.《利益衡量的缺陷及其补正》,《西北师大学报》2010年第6期。

11.《国家法失效研究的一个理论架构》,《西北师大学报》2009年第5期。

12.《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》,《法学杂志》2009年第4期。

13.《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》,《河南师范大学学报》(哲学社会科学版)2008年第6期。

14.《物权登记错误及其补救》,《西部法学评论》2008年第1期。

15.《表见代理中第三人的对人性救济权》,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》2008年第4期。该文被《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》2008、5论点摘编。

16.《我国物权登记的强行政性特质及其改进》,《国家行政学院学报》2007年第3期。

17.《可归责性与信赖合理性的比较权衡——弹性化机制的应用》,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》2006年第6期。该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心《民商法学》2007年第3期全文转载。

18.《表见代理制度中第三人信赖合理性的判断及弹性化机制的应用》,《西北师大学报》2007年第3期。

19.《物权公信力的适用限制》,《科学·经济·社会》2007年第1期。

20.《论“一房二卖”中第二契约的效力——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》,《南京大学法律评论》2005年春季卷。

主要著作:

1.专著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》,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,2015年6月版。

2.专著《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》,商务印书馆2007年12月。

3.副主编《商法教程》,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。

主要获奖:

1.论文《研究生学位授予中学位申请人的救济机制研究——以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价为中心》,获第十四届甘肃省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

2.论文《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》,获第十届甘肃省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

3.专著《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》,获甘肃省高校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;第十一届甘肃省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。

4.所主持的《民法学》被评为甘肃省精品课程。

联系方式
电子邮箱:wuguozhe@hotmail.com
联系电话:139190562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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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18-01-03